因我婆婆這次的事件,讓我做了功課,了解限定繼承及抛棄繼承,
多數人對民法親屬繼承篇竟是如此陌生,其實,如果不是因為這次事件,
我大該也跟大夥一樣,不會去關注這跟我們一出身就息息相關的法條,
我們常聽到一句話"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我想,應該有些人聽了這話會回說:話雖沒錯,
但實在是說的不知人間疾苦,身為現代人每日要學要知的事這麼的多,
窮極一生也無法全知全懂呀,何況,這些知識若非生活裡忽然給遇上了,
誰去記呀~這引我想起前幾日在網上看到朋友寫的一句話
"會的多不如學的快,學的快不如找的快"
(不過,我想補充一點,找的快可也要找的對才是呦),
怎麼找?有誰知道?可以問誰?才是現代人最該學會的重點吧,
所以,朋友們,不懂沒關係,遇到問題一定要問,
可是~就怕有些人連問題在那兒都不知道哩。

(關於法律的問題,現在各縣市鄉鎮區公所幾乎都設有免費的法律咨詢,不花錢的,要懂的善用資源啦。)


關於繼承,是個傷感的問題,郤是每個人一生中難免遇上的問題
(除非你真的都無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四  祖父母。上之親人或者你比他們都早死),
但,以現在社會財經結構之複雜,你真的清楚自己到底繼承了什麼嗎?是財富還是債務

我們大多數人都只知抛棄繼承,郤鮮有人知道限定繼承,那是因為限定繼承是民法近年修訂所新增的條款,
抛棄繼承郤在民法裡早有明定,由其是早年的台灣社會重男輕女的觀念下,
大多兄弟們會找回出嫁的姐妹們要求她們抛棄繼承,但,問題來了,
如果娘家父母遺留下的是債務呢?兄弟們也可能轉為在第一時間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開始,二個月內以書面)
向當地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若姐妹們未被告知,也不知情況下,有可能就要擔起所有的債務。
又假設已婚的兄弟或姐妹那天突然出了意外,遺下了配偶、孩子和鉅大的債務,
他(她)的配偶和孩子當務之急當然是辦理抛棄繼承,
結果你會不會在驚鄂或茫然裡承接了無法償還的債務,抛棄繼承並不是讓繼承終止,
而是將繼承轉嫁次一順位的較疏的親人。
抛棄繼承是不論繼承物是財物還是債務都一併抛棄,但~以現在社會複雜的經濟結構,
大多數的人在本身的微薄的僅供糊口的薪資外,大多會再謀求其他的生財管道
(且看各類媒體(電視網路報張雜誌書本出版品乃至路上發送的小小廣告
"輕鬆減肥計畫還可月入數十萬"?)多的是投資理財的投顧(及那些詐騙集團)
們聲嘶力竭的教導大眾如何(財進他庫債留你家的)投資理財),
就算你自己都未必能在一時半刻裡把自己的財務情形算的一清二楚的,
更何況是繼承人,那麼到底該不該抛棄繼承呢?如果抛棄錯了而白白將千萬遺產拱手讓人,
事後必定悔恨不已,但,若是債務呢?這會不會成為天上掉下來一口氣壓死你和你的家人的包袱?

限定繼承很顯然的立法的原意是為了化解抛棄繼承裡繼承人對於繼承的財務不清不楚時的繼承風險。
限定繼承程序的主要意義,是繼承人所負的債務責任,
以所繼承的全部財產為限,財產大於負債,在清償債務以後,多出來的財產就歸繼承人繼承。
繼承人要依限定繼承的程序繼承,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
要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來公告,要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申報債權。
然後依申報的債權償還債務,多餘的才歸繼承人。
所以,辦理繼承前不要忘了還有個限定繼承哦。

但是限定繼承還是沒能完全解決抛棄繼承引來的債務轉嫁的無辜順位繼承著,
就如上述例子中如果有外居遠方的親人驟逝,而你又因失聯而沒能及時知道,
當所有人都辦理了抛棄繼承時,你已在無知(錯過提出抛棄或限定繼承的黃金期限)
的情況下[概括承受]了所有的債務,無辜的你和家人怎麼辦~去死嗎。

現在有人提出了希望修改民法,將繼承裡的[概括承受]為原則修改為[限定繼承]為原則,
就讓債止於死者吧,死者的揮霍或者錯誤要無辜的親人去扛,
何辜~想想自己,想想他人,你我都可能因無知而被天上掉下來的包袱給壓死,
所以,請支持這項修法活動吧~
在那之前,請多多和親人往來連絡連絡感情哦,
呵~呵~瞭解大家的財務概況,避免悲劇的發生。

PS。朋友們~別的法律你可以不知(有問題就去問律師嘛),
但,民法(猶其是親屬繼承兩篇)可是你在這個社會立身的基本法,
真的是不可不知啦,有空去看看唄。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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