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接琦放學,經過管理室時管理員叫住我,那了一封掛號信件給我,
看了一下,結果是婆婆的掛號信件,背後還有台南地方法院的字樣,
婆婆又不家,我也不敢擅自把信打開,老公下班後,趕緊跟老公提了信件的事,
不知是什麼事情,老公把信打開一看,這實在是一件要趕緊去辦的事.
連忙打電話去找婆婆回來,可惜,找不到人.
信的內容是:對方是跟我婆婆一樣,同是被領養的,詢問過我婆婆,她說;不認得這個人,
但是裡面提到一個名字,卻時是她養父的名字,我在想,可能同是被領養的,但不知彼此,
對方在98年的一月份離開了,而對方欠下債款,稅金,及交通罰款,
而他子女也因此簽下了"抛棄繼承",因此,他的債務就由下一個順位的繼承者來承担,
而我婆婆就是第三順位的繼承者,如果我們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內去辦理"抛棄繼承"的話.
那麼對方的債務全由我們來付.
聽婆婆說:她完全没見過對方,也不知他是誰
老公就跟婆婆說;妳如果知道要說,因現在對方下一繼承者是妳,而妳還必須要繼承他的債務,
老公就把事情的嚴重性跟婆婆講,希望,婆婆能夠老實回答,於是,老公當下就跟婆婆說;
叫她今 天不要出去,我要帶她去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謄本及印鑑証明.
再來就是要去法院買一份繼承拋棄通知書,再將資料寄出即出,
不過,還好對方的子女還蠻好心的,特地寫信來跟 我們講這件事,並告訢我們如果要
抛棄繼承的話.
要如何去辦理.
真希望這個天上掉下來的大包袱能夠早點決絶才好.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法1138條繼承順序,的確,你的兄弟姐妹,每過世一個要辦理一次,
因為繼承是死亡後才開始,故沒有辦法生前辦理拋棄繼承。
一、拋棄繼承之意義:
繼承開始後,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
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
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二、拋棄繼承之規定:

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繼承順序→應該辦理拋棄繼承的人
1.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 父母(若被收養則為養父母,但不含繼父母)。
3) 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但其子女無繼承權)。
4)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
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
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
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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